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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的通知

日期:2021-11-07 11:21


各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环境信息,请各企业对照《济南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分别提供重点排污单位截至目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开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我市《名录》中重点排污单位属于强制公开范围,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以下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二、公开方式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填报说明
请各企业填写《济南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6项公开内容中已公开的,要逐一填写公开方式,并按“一企一档”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如公开网站平台截图、发布信息的照片、相关正式文件等并辅以文字说明。
请各企业于11月8日前将《附件:济南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和对应证明材料报至莱芜生态环境分局总量办lwsthjfjzlb@jn.shandong.cn.
联系人:吕华13516348256 平文科13963422839      电话:77996910